2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垃圾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垃圾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垃圾焚烧余热炉热效率、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规定。
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 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垃圾与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要求。
4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17.3.5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17.3.6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3个月内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17.3.7 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主体设备供货商、环保单位、消防单位、劳动卫生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17.3.8 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 认真复查单项工程验收投入运行的文件;
3 全面评定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认真进行基本建设物资和财务清理工作,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遗留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整理审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 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2) 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记录;
3) 工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及其他必须文件;
4) 基础检查记录,各设备、部件安装记录,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
5) 仪表试验记录,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6) 水压试验记录;
7) 烘炉、煮炉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 试运行记录。
6 妥善处理、移交厂外工程手续;
7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于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17.3.9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规定进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的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