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模拟量控制
10.6.1 模拟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自动化水平的要求、主、辅设备的控制特点及机组的可控性等统一考虑、确定。模拟量控制系统设计时,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积极采用经成功应用考验的各种优化控制算法和系统。
10.6.2 模拟量控制系统应能满足机组正常运行的控制要求并应考虑在机组事故及异常工况下与相关联锁保护协同控制的措施。
10.6.3 重要模拟量控制项目的变送器宜双重(或三重)化设置。
10.6.4 受控对象应设置手动/自动操作手段及相应的状态显示,并具备双向无扰动切换功能。
10.6.5 当系统发生故障时,控制系统(含执行机构)的设置应使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10.7 电源与气源
10.7.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的电源应通过不间断电源(UPS)供给。其电压等级不应大于 220V,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
热力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在有事故保安电源的焚烧厂中,其中一路输入电源应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段。
10.7.2 不设在控制室内的控制盘应设盘外照明,有人值班时还应设盘外事故照明。柜式盘应设盘内检修照明。
10.7.3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中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贮气罐。贮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估算。
10.8 控制室
10.8.1 垃圾焚烧厂的控制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8.2全厂宜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运转层或其他合适的位置上;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下面可设电缆夹层,它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在主厂房内可设一仪表检修间,它具有备品备件储存、仪表校验和简单维修的功能。
10.8.3 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既紧凑、合理,又方便运行和检修。控制室内宜保持微正压,其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8.4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10.9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
10.9.1 垃圾焚烧厂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0.9.2 仪表及控制系统用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桥架内。桥架通道应避免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应根据防火要求实施阻隔。
10.9.3 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连接地,保护接地的电阻值应符合现行电气保护接地规定。
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如电源地、逻辑地、机柜浮空后接地等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
计算机信号电缆屏蔽层必须接地。
10.9.4 垃圾焚烧厂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防雷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中的有关规定。
10.9.5 现场布置的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0.9.6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含现场仪表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 给水排水
11.1 给水
11.1.1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1.1.3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1.1.4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用水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11.2.1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T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等的规定。
11.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循环冷却水水源宜采用自然水体或地下水,条件许可的可采用市政再生水,不宜采用市政给水,市政有专用工业给水系统的除外。
11.2.3 水源选择时应对水源地及其水质、水量进行详尽的勘察,水源为地表水时,应对水体的保证率在95%最小流量时的可取水量、对河道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论证。
11.2.4 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设备用水源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但不得少于1口井。
11.2.5 水源水质无法满足11.2.1条要求时,应进行处理。
11.2.6 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生产要求与浓缩倍数率确定。
11.2.7 原水处理系统的过滤部分的处理能力宜包含循环水系统的旁流水量。
11.2.8 原水处理系统出水宜消毒,消毒剂的投加量应满足循环冷却水水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