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
11.2.10设备冷却水水质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备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表11-1的要求。
表11-1 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11.3.1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1.3.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室外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在缺水或严重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利用系统。
11.3.3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11.3.4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复用系统。
11.3.5 垃圾池应设垃圾渗沥液导排及输送系统,导排及输送系统应有防淤堵措施;渗沥液收集池应设强制排风系统,收集池内的电器设备应能防爆。
11.3.6 生活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回喷至焚烧炉焚烧;当不能回喷焚烧时,焚烧厂应设渗沥液处理系统。渗沥液储存间应设强制排风系统。
11.3.7 废水处理系统宜设置异味处理系统,其排出气体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
12 消防
12. 1一般规定
12.1.1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2.1.2 油库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水消防设施。
12.1.3 Ⅱ类及以上垃圾焚烧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2.2 消防水炮
12.2.1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工房垃圾储存间及其相连接部分的消防设施宜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置应满足《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的要求,消防水炮应能够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12.2.2 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消防水量应经过计算确定,但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60 L/s,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
12.2.3 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管网,其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12.2.4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2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当管网的1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给全部的消防水量。
12.2. 5 消防水炮给水系统室内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法兰。
12.2.6 消防水炮的布置要求系统动作时整个垃圾池间内的任意位置均能同时被2股充实水柱覆盖;充实水柱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消防水炮的设置不应妨碍垃圾给料装置的运行;消防水炮设置场所应有设施维修通道及平台。
12.2.7暴露于垃圾池间内的消防水炮及其它消防设施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12.3 建筑防火
12.3.1垃圾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3. 2 垃圾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2.3. 3 垃圾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2.3. 4 垃圾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气轮发电机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12.3.5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2.3.6 垃圾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12.3.7 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12.3.8 垃圾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3.1 一般规定
13.1.1 垃圾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1.2 设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焚烧间、烟气净化间、垃圾卸料平台 5~10℃;
2 渗沥液泵间、灰浆泵间 5~10℃;
3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化验室、试验室 16~18℃;
4 垃圾制样间、石灰浆制备间 16℃。
其他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1.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3.1.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