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3.1.3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注:当受条件限制,在采用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可允许温差加大1~2℃。
13.1.4 采暖热源采用单台汽轮机抽汽时,应设有备用热源。
13.2 采暖
13.2.1 垃圾焚烧厂房的采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但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
13.2.2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2.3 建筑物的采暖散热器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产品。
13.3 通风
13.3.1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3.3.2 垃圾焚烧厂房的通风换气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焚烧间应只计算排除余热量;
2 汽机间应计算同时排除余热量和余湿量;
3 确定焚烧厂房的通风余热,可不计算太阳辐射热。
13.3.3 垃圾池间宜设置事故与紧急排风装置,排风口应不少于3个,并应均匀布置,排风系统应配置除臭设施。
13.3.4 焚烧间、汽机间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设置屋面自然通风装置。
13.4 空调
13.4.1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3.4.2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宜设置空调装置。且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与周围空间应维持一定正压差。
13.4.3 当其他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该建筑物应设空调装置。
14 建筑与结构
14.1 建筑
14.1.1 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14.1.2 厂房应按分区原则进行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使清洁区与垃圾作业区合理分隔,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组织合理;竖向交通路线应简便顺畅、避免重复。
14.1.3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14.1.4 垃圾焚烧厂房楼(地)面的设计,除满足工艺的使用要求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有关规定。对腐蚀介质侵蚀的部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14.1.5 垃圾焚烧厂房宜采用包括屋顶采光和侧面采光在内的混合采光,其他建筑物宜利用侧窗天然采光。厂房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14.1.6 垃圾焚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避免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14.1.7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14.1.8 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屋顶承重结构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14.1.9 中央控制室和其他必须的控制室应设吊顶。
14.1.10 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14.1.11 垃圾池应采用密实坚固墙体材料。垃圾池间与其它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密闭处理措施。
14.1.12 噪声较大的厂房应考虑采取吸声措施。
14.1.13 垃圾焚烧厂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14.2 结 构
14.2.1 垃圾焚烧厂的结构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结构或构件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区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14.2.2 垃圾焚烧厂房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梁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计算横向变形值,不应大于Ht/1250。
2 无吊车厂房柱顶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5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柱顶高度小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450。
14.2.3 垃圾焚烧厂房和垃圾热能利用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9中表3.4.1中规定的环境类别,并按表3.3.4中的规定选用。
14.2.4 柱顶高度大于30m,且有重级工作制起重机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部分,其抗震等级宜按照相应的抗震等级规定提高一级。
14.2.5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14.2.6 垃圾焚烧厂的烟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