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装置。
5.3.3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
5.3.4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
5.3.5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
2 应有计量功能;
3 宜设置备用抓斗;
4 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5.3.6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6 焚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6.1.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
6.1.3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6.1.4 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6.1.5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
6.1.6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并标明各工作区域的参数。
6.1.7 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6.2 垃圾焚烧炉
6.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6.2.2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3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
4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5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6.2.3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 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
6.2.4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6.3余热锅炉
6.3.1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合理确定的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6.3.2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和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
6.3.3 对于采用汽轮机发电的焚烧厂,余热锅炉蒸汽参数不宜低于400°C, 4MPa, 鼓励采用450°C, 6MPa及以上的蒸汽参数。
6.3.4 对于配置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并应充分考虑烟气对余热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
6.3.5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
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4.1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6.4.2一次空气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
6.4.3 当焚烧炉进料口垃圾水分较大、低位热值较低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
6.4.4 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系统应考虑空气过滤设施,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空气预热器后的热空气管道和管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
6.4.5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炉的设计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和焚烧炉其他所配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6.4.6 垃圾焚烧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 ~ 10%(体积百分数)。
6.4.7 焚烧炉一、二次风风量应能够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调节。
6.4.8 一、二次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压应考虑不小于20%的富裕量。
6.5辅助燃烧系统
6.5.1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
6.5.2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6.5.3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二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
6.5.4 供油泵的设置,应有一台备用。
6.5.5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