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4.3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3.3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4.3.4垃圾焚烧厂应考虑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应考虑社会化服务的可能性,避免重复建设。
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
4.4.2 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4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5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4.4.6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
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4.6 绿化
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
4.6.2 厂区的绿地率应控制在30%以内。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5.1.2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5.2 垃圾接收
5.2.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应 设置3台或以上
2 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3 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5.2.2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5.2.3 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Ⅲ级。
5.2.4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有充足的采光;
4 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5 有交通指挥系统。
5.2.5 垃圾池卸料口处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 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个;
3 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5.2.6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5.3.1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