⑼ 继续开展湖边水库综合整治,采取库底清淤、污水截流、雨洪入库、补水调水等措施改善水库水质;同安东西溪综合整治采取截污、清淤、护岸整治,完善同安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水管网,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畜禽养殖业“零排放”等措施,改善东西溪水质;杏林湾综合整治结合国际园艺博览园进行规划建设,调整功能布局,采取截污、修复等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和区域景观。
⑽ 在河流沿岸的农田使用农药、化肥和除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⑾ 以水环境容量核定为基础,确定各水域的最大允许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依据之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厦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一五”计划》,并将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下达到各区域、各流域、各企业,建立科学的、规范的、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监管机制。保证各水域的污染物纳入量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启动绿色GDP核算工作,建立厦门绿色GDP核算工作框架。
4.2 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4.2.1 规划指标
“十一五”期间,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要求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控制空气质量下降趋势。城市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比例要超过9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到2010年全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年平均值力争达到55。
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基本实现,SO2、工业粉尘、烟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
4.2.2 对策与措施
⑴ 积极推行区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确保在不利的气象因素和周边污染加重的影响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明显恶化。
⑵ 要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促进厦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调整。深入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做好工业污染治理工作;切实落实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完善重点污染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查“十五小”等环境违法行为。
⑶ 制定厦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出台有关控制扬尘污染配套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控制可吸入颗粒物污染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尽快完成空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用源解析成果指导颗粒物的治理工作,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好的效益。
⑷ 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成立“汽车尾气污染控制管理中心”,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检测中心,严把新车准入关、旧车年检关及外地车路检关,建立规范高效的车辆监控体系;继续推广清洁燃料,规划建设和合理布局LPG和CNG加气站,逐步实施公交车辆的更新计划,并为下一步更新出租车做准备,2007年营运客车推广LPG和CNG燃料;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推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欧Ⅲ标准),完成岛内中巴车报废并更新为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计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启动城际轻轨交通。
⑸ 增设多层次防护林带,增加市区乔木的种植比重,从而减少扬尘、净化空气。特别是要提高道路绿化档次,保证新建道路绿地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新建、改造的道路,其绿地率、绿化层次、植物配置等应按防尘减噪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以提高绿化的档次和品位。
⑹ 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继续加强对裸露山体的治理,严格控制施工工地粉尘,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控制考评办法,严格执行考评制度。
⑺ 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调整重点污染企业SO2排放量计划。控制和削减重点大气污染源的SO2、烟尘的排放量。厦门市SO2排放量已经超出了环境容量700余吨,对SO2排放量在前10位的重点污染企业采取治理措施,对其污染物的现有排放量进行削减控制和调整。工程措施有:脱硫、除尘、燃用低硫煤、推广水煤浆、整顿和淘汰中小燃煤(油)锅炉等。
4.3 声环境保护规划
4.3.1 规划指标
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稳中有降,建成区内基本上能达到相应的功能区标准要求。到2007年,按照不同功能区的要求,提高环境噪声的达标率,其中1类区和2类区达标率大于85%,3类区和4类区达标率不小于80%;“十一五”期间在厦门市范围内创建若干个安静小区,到2010年,各功能区的达标率大于8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56dB以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dB以下。
4.3.2 对策与措施
⑴ 调整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调整市区用地功能,结合老城区改造进行城市空间布局调整;加大岛内外各行政区噪声达标区和安静小区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变目前商业、居住、工业多功能混杂的状况,对新建居民区和小区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建筑密度,设置配合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居民区原则上不设置综合功能;居住小区和工业区的布局实行高噪声源建筑群与低噪声源建筑分离建设。从2005年6月1日起,新设立的商业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内部,原有住宅内的商业、办公场所要逐步退出。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提出相应的噪声规划设计要求,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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