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12项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005年厦化实业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往年堆积的炉渣18万吨,占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量的25%,因此,2005年该项指标现状值达到了89.47%,大大超过了2004年的82.49%。考虑了该因素的存在导致的现状值过高,因此,确定规划值为85%。
4、保护区域指陆域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4. 规划方案与措施
4.1 水环境保护规划
4.1.1 规划指标
⑴ 西海域南部海区,2010年之前以第三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水水质执行第三类标准,同时为了保护鼓浪屿周边的水质,对海水中的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等指标从严要求,执行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西海域北部海区,2010年之前,以第四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海水水质执行第四类标准,远期海水水质应恢复为第三类标准。筼筜湖、马銮湾原是西海域一部分,水质执行标准与西海域相同。
⑵ 河口区,2010年之前以第四类海域功能区控制;2010年之后以第三类海域功能区定位,但无机氮、活性磷、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等指标可放宽为第四类海水水质。
⑶ 同安湾,2010年之前以第三类海域功能区控制,同时养殖区海水水质中的主要指标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⑷ 南部海域,2010年之前西侧海区以第三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执行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同时为了保护鼓浪屿周边水质,对海水中的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等指标从严要求,应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东侧海区以第二类海域功能区控制,执行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2010年之后,应全部以第二类海域功能区控制。
⑸ 东部海域,该海域近期、远期均稳定保持第二类海域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坂头水库、北溪引水、汀溪水库、上李水库),2007年前水质指标中氨氮、粪大肠菌群的达标率应大于85%;到2010年,规定的29项指标达标率为>99%,水源保护区水质稳定达到GB3838-2002Ⅱ类标准要求。
⑺ 其他地表水体水质,在2007年前,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的达标率不小于80%,其他指标达标率为大于85%;到2010年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的达标率为85%以上,其他指标100%达标。
4.1.2 对策与措施
⑴ 厦门用水要“开源节流”并重,节水的关键在于循环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零排放”或“微排放”模式,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科学合理地配置水资源,完善用水节水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继续推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节水型企业,“关、停、并、转”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河、溪流沿岸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其中畜禽粪便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推广“猪-沼-菜(果、林、草)”的模式,实行生态养殖,进行资源化生产。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电镀废水和餐饮业泔水“零排放”或“微排放”。
⑵ 厦门、漳州、龙岩三市共同联合开展对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巩固和深化综合整治成果,着力解决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推动建立九龙江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河口区、南部海域(外港)的水环境质量和北溪引水水质。
⑶ 巩固西海域(包括马銮湾)清理整治海水养殖的成果,加快海域清淤,污水截流、管网建设、海堤开口改造等工程,以及污染防治工作。
⑷ 同安湾海域生态环境脆弱,纳污容量有限,其主导功能与海水养殖已不适应,应进行调整,近期应制止无序的海水养殖,对海水养殖进行限养和引导,发展休闲渔业,引导渔民转产,并且控制污水进入同安湾。
⑸ 巩固筼筜湖综合整治的成果,进一步加大筼筜湖治理力度,完成筼筜湖、松柏湖清淤工程,污水截流和管网建设以及污染防治工作,使该水域水质尽快地恢复到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
⑹ 现有城区、城镇和生活小区、开发区按雨污分流配置和健全下水管网,改变城市污水单一的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地推广污水土地处理、污水上山、污水绿化山林等多种形式的污水综合利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再生利用率达20%,并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处理。充分发挥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规模和效益,减少污染物直接排海,降低水环境的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全市的水环境质量。
⑺ 继续加强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完善重点污染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查“十五小”等环境违法行为。
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切实落实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发挥许可证的积极功效;进一步规范环保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确保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⑻ 对于特殊保护水域和重点保护水域中不允许纳污的水域,采取措施严禁纳污行为。按照《厦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要求,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工业污水排放口;在二级保护区外设置工业污水排放口,要保证水源水质不受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工厂要在2007年前限期搬迁。对严重威胁水源地水质的村庄、作业区和设施,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全部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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