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垃圾分拣及堆肥厂(日处理垃圾500t/d);
④ 医疗及涉外垃圾焚烧厂(部分危险废物)(日处理废物30t/d)。
⑶ 后坑环卫综合处理厂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有:
① 垃圾分拣处理中心,生化制肥(日处理垃圾500t/d);
② 垃圾焚烧发电(日处理垃圾400t/d)以及垃圾压缩中转。
建成后的后坑、东孚和东部三个垃圾产业园的日处理能力将达到2900t/d以上。
⑷ 厦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
拟选址东部白云飞,占地120亩,规划建设日安全处理10t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场。
⑸ 厦门工业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处理场
拟选址东部白云飞,与厦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共同征地,规划建设年安全处理8000t工业固废(含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场。
5.6 环保能力建设
该建设项目共10项,投资额为10400万元。
⑴ 突发性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系统建设
以数字化环境系统为基础,建立集成式评估系统;实施多环境层面的监测与评估;采取多种数据采集方式;通过互联网传输数据等。相应地配备应急监测车、水、气应急监测所需的各种便携式分析仪器和人员防护设备、通讯设备等,从而可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做好预防和反应。
⑵ 厦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及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建设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系统,并对饮用水源地(包括江东水质自动监测站改造)、空气质量(包括在海沧和翔安建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及重点海域实施在线监测;对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等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
⑶ 近岸海域厦门分站建设
作为国家7个海洋监测分站之一,配置小型采样艇、采制样设备、GPC凝胶前处理系统微波消解系统、原子荧光光度计(AFS)、傅里叶红外光普仪等。
⑷ 环境日常监测能力建设
① 环境监测实验室就酸雨、地表水、近岸海域及噪声监测等方面分别添置、更新所需设备、仪器。
② 就开展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购置相应仪器设备并开展监测。
⑸ 辐射环境监测及监管能力建设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抓紧建立辐射监管专门机构,增加编制和专门人员,落实辐射监测设备的基本配置,人员培训等。
⑹ 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标准化建设。建设内容包括增加人员编制及补充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照相机、林格曼仪、声级计、酸度计等,从而提高环境监理的时效性和环境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为企业、社会服务。
⑺ 加强环境信息化建设
确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制度、完善现有的网络和业务应用系统所需的硬件和软件基础建设,进行相关的人员培训。在现有的网络软硬件基础条件上,开发针对环保业务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应用系统,对原有环境业务数据,在保证数据真实完整的前提下,注重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
⑻ 加强环境科研能力建设
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建设科研基地、充实和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工作设备等,提高开展室内工作和野外研究的硬件水平,加强环境科研能力的培养,为处理环境问题、推广环境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⑼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在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持续深入地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决策层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及全体市民的环境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环境法规和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10) 镇、街道等环保机构建设
力争在全市各镇、街道设环保机构,配备环境管理人员。增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对街、镇企业和农村面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能力。
5.7 环境保护投资计划
以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包括“蓝天工程”、“碧水工程”、“绿色工程”、“宁静工程”、“洁净工程”和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共52项,需安排总投资约150.11亿元。项目的投资方案和环境效益见附件1。
6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厦门市环境保护“十一五”发展规划应与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及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有机结合,把环境规划的总体目标纳入厦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中,以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生效后,由市人大(或市政府)监督执行。
深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十一五”期间的环境目标指标分解为年度目标,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第一把手对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切实解决地方保护、政府职能交叉造成的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6.2 政策法规保障
执行现有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规章制度,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可持续的环保投入机制,环保重大工程和项目应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鼓励政府机关、企业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并在税收和融资方面给予优惠。建立生态补偿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对使用资源受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确保生态收费用于生态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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