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 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督
对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其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对于农业综合开发、森林采伐、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② 开展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探索和试点工作,逐步推行资源破坏限期治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促使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走上合理有序的轨道。
③ 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提高准入条件,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流域干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主要交通干道旁重新开山采石。继续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及现有在禁采区内的矿点,完成好“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治理方案组织开采的矿山,要严肃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关闭处理;对无证非法采矿的要及时告知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市、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取缔关闭的矿区的生态恢复由采矿权人负责,采矿权人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力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完成,生态恢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⑸ 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①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规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按照近岸海域使用功能,合理调整养殖结构,降低养殖密度,从源头上控制海洋污染源,逐步减缓海水水体富营养化的趋势。
② 控制海岸工程建设的审批。严格执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禁止在厦门西海域、同安湾进行减少纳潮量、影响海域水动力的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在其他海域及其海岸线进行围海填海。
③ 有效控制陆源污染。抓好厦门市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尽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推动“百项生活污水处理零排放工程”,减少生活污水排放;巩固畜禽整治的成果,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面源对水体的污染和对海洋的污染;加大海上垃圾清理工作力度。
④ 建立九龙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九龙江流域是一个统一整体,需要龙岩、漳州、厦门三个市联合行动,才能有效控制全流域的环境污染。为此,厦门市已经从2002年起每年从财政拨1000万元用于九龙江上游的污染治理,有必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合理使用有效资金,取得最大的治理效益。
⑤ 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恢复与建设。为了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海洋生态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受损严重的海域生态系统,制定其恢复和建设规划;依据污染物总量控制原则,确定海洋污染控制规划;结合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明确海洋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开展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整治与恢复工作,综合整治以西海域为重点,进行集中治理,改善水体质量、保证航道畅通及减轻或清理港口淤积;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以马銮湾为主,通过选择适当的种群、利用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建立人工湿地和植被,提高湿地自净功能。进行东坑海堤开设涵洞及大嶝海堤开堤,扩大过水断面,以改善海洋水动力条件。
4.7 农村环境保护规划
4.7.1 规划指标
到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养殖普及率达到80%以上,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综合利用率都达到90%以上;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监管力度,争取在所有的镇设立环保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50%村庄完成环境整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农用化肥施用强度降低到275kg/hm2,无害化农产品基地扩大到50000亩。
4.7.2 对策与措施
⑴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应遵循“居民进区,工业进园”的原则,合理进行环境功能分区,统筹考虑乡镇工业发展结构、村镇布局、乡镇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要充分认识厦门土地资源的珍贵,提高土地利用的投入产出,确保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用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须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原则,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规划中,在规划期末50%的村庄完成村庄改造任务,改造后的农村应达到给排水管网系统完善、畜禽规模化养殖、垃圾集中处置等各项环保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政府重点在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方面给予扶持,促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村容镇貌整治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⑵ 加强化肥农药控制,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
鼓励、引导用肥结构,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施肥,根据土壤供肥特性、降水、灌溉、气温和光照以及作物的需肥规律,适时、适量施肥,逐步减少氮、磷、钾等单质肥料用量,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减少农业氮、磷流失。禁止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生物措施和生物农药。
加强农产品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完善市、区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监测网络。继续加大农村结构调整和农业自然资源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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