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 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立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制度,开展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检查验收工作。
⑷ 加大对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现场监督检查频次,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涉源单位现场检查及限期整改工作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对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将其放射源收缴到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加强闲置废弃放射源强制收贮工作的监管力度,保证收贮工作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⑸ 明确职责,抓紧机构队伍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环保部门负有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统一监管的职责。市、区级环保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尽快建立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所必须的专职监管机构,增加编制和专职人员。
⑹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辐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以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依托,抓紧落实辐射监测设备的基本配置,搞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尽快形成满足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所需的监测能力,实现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
⑺ 强化放射源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隐患
充分利用“清查放射源 让百姓放心” 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核实申报登记数据,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提高对放射源的监管水平,为全市今后全面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展涉源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落实辐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认识、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严格筛选,认真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4.6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4.6.1 规划指标
保护城市景观特色和维护农业生态良性循环,城市生态环境破坏和农业污染得到遏制,并渐趋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0年,保护区域覆盖率保持在11.79%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3%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3m2以上;环境优美镇占建制镇的比例达50%以上。
4.6.2 对策与措施
⑴ 以《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为指导,对生态环境进行分区保育和管理
① 《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已明确了各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功能,生态保育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今后要按生态功能区划的生态保育和建设方向对厦门市生态环境进行分区保育和管理。指导厦门市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② 在整个生态领域中要真正树立起“保护优先”的思想和特殊生态功能区优先保护和保育优先原则。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脆弱生态系统、历史文化遗产和遗迹、旅游度假胜地、风景名胜等特殊生态功能区对于建立区域生态功能平衡,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的良性运行与可持续发展,维系和发扬地区特色文化,具有关键性的支撑作用,尤其需要优先保护。
③ 消除裸露山地区域,减少水土流失,保证其绿地率不低于70%;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对已遭破坏的山体、水系、植被要积极的修复、疏浚和治理;绿化工作向岛外推进,缩短岛内外绿化水平的差距。严格保护自然生态林地和动物栖息地,保护地方生物的多样性,保护好各城市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带。
⑵ 重视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并扩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模
厦门目前还没有生态示范区,“十一五”期间要加强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可为:
以保护农业生态和发展农村经济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区建设。
以乡镇工业合理布局和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区建设。
以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循环经济为主要内容,实现农工贸一体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
以防治污染,改善和美化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生态示范区建设。
以生态破坏恢复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区建设。
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旅游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示范区建设。
湿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示范区建设。
土地退化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
⑶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强化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海域自然保护区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改善中华白海豚觅食条件,增加食物源,探索中华白海豚人工驯养放流;开展文昌鱼增殖放流实验;把大屿和鸡屿的滩涂逐步建成厦门的红树林标本园和种子资源库,扩大白鹭觅食和栖息的空间;在各区白鹭觅食和栖息集中区建立白鹭保护小区;进一步完善大屿白鹭自然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和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展保护区重要植被病虫害和鹭鸟病原生物调查。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建立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完善生态环境监察设施,认真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十一五”期间要初步建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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