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教育,以理服人;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宣传法律,热情为民。
(二) 亲民执法,文明执勤,做到“三理、四不”。即: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执罚尺度合理;不打人,不骂人,不搜身,不体罚。
(三)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市、城区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勤中所罚没的现金和实物按规定及时入帐或入库,不挪用或擅自处理;
(五)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通讯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有重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或突发性、群体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超越职权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理。
第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时的工作准则:
(一)执行公务要有2人以上在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在执法检查时,应先敬礼后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粗暴、蛮横。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二)现场调查要及时、客观,提取证据要全面细致,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要按制式格式做好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
(三)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可以对违法的物品、工具等证据进行保存登记;
(四)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以现场调查取证和有关技术鉴定确认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全面分析研究,查明违法事实,分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掌握执罚尺度,做到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不得徇私,随意处罚;对因执法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执勤现场,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准在当事人面前表露不同意见,对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应事后向领导反映;
(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勤中受到围攻或其他难以处理的情况时,应当保持冷静并及时向直接领导或本级值班领导汇报;遇到暴力抗法要及时与“110”联系,请求公安支援,并主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六条 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求助。
第七条 每次执勤后,应及时填写执勤日志,并做好交接工作。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二)故意刁难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有意暗示索取财物;
(三)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者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五)违反规定让被管理者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其他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寻找借口向被管理者借钱、借物、压价购物;未经批准不得着便装或者单独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收费、罚款票据,不得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第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
第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第七条 严禁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或参与各种与城管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友提供经商便利。
第八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充当违法人员的保护伞。
二、不准着制服、开执法标志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三、不准在非工作时间着制服出入酒家和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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