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着装整齐,检查装备,携带执法文书。
第五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举止规范。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同时做好每次执勤使用的有关票据上缴和执法文书归档工作。
第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以下规定着制式服装。
(一)严格按照市执法局规定统一着装。
(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帽徽、肩章、臂章、胸号、胸牌、领花、领带等)由市执法局统一式样和采购。服装分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三)着制服时,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臂章、胸号、胸牌、领花等;
(四)室外执勤时,应当戴大檐帽。男同志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帽檐稍向上倾,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应水平放于帽墙上,与饰带相反方向。办公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五)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着制式衬衣(着自购衬衣时只限着白色或与制式衬衣颜色相近的单色衬衣,参加市执法局组织的全市大型集会时必须统一着制式衬衣);系制式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衬衣领,毛衣领不得外露。
(六)执法(办公)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制式皮鞋(着自购皮鞋时只限着黑色或棕色,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非执法工作需要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上岗执行公务。
(七)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统一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执法局统一规定。因执法工作需要,城区执法局可根据本规范要求,临时决定着装,但必须统一,同时上报直接领导机关批准。
(八)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自学维护着装纪律,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非因公外出或工作需要和上下班途中可以着便服。女同志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
第八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头发应当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长发不得超过二厘米;女队员发辫不过肩,不得烫发染发。
(二)着制服时,不得化浓装、留长指甲、染指甲、纹身;不得在外露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围围巾、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非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三)着制服时,可以按规定佩带国家、省、市领导机关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
第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举止文雅,谈吐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工作期间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集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进入室内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帽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左侧膝上。
第十二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集体的声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勤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保证执法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法人员守则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听从指挥,热爱祖国,忠于宪法。
(二)勤政为民。热爱人民,甘当公仆,忠于职守,业精技强。
(三)依法行政。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清正廉明。艰苦奋斗,克已奉公,防腐拒贿,不徇私情。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六)严守纪律。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七)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品行端正。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言行一致,忠诚守信。
第三条 执法人员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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