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七条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将处理结果抄送移送机关。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 送 达
第四十条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 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五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章 执 行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因交通不便,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所在市执法局、城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城区执法局应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执法局、城区执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应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树立城管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形象,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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