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于2018年9月25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意见时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66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电子信箱:f2808303@126.com
联系电话:0772-2636313
附件:《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
第三章运输
第四章消纳与利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公安、交通、环保、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属地管理】城区、新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