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许可文件管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办理实行一车一证制。
第二十一条【专业化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企业运输。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二十二条【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使用智能化、全密闭化的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选择使用更智能化、绿色环保、全密闭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
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及线路时,优先允许使用智能化、全密闭化的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日间非高峰期时段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运输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或者《建筑垃圾准运证》;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尘土飞扬;
(三)车辆驶离施工工地与消纳场前应当冲洗干净;
(四)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纳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专用消纳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十五条【禁止消纳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三)水源保护地附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六条【消纳场的核准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一)对消纳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三)配备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备分类处置设施;
(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安装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消除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