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核实并纳入名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情况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职责与义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与义务:
(一)建立健全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考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从业资格;
(三)不得擅自改装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
(四)车辆应符合市容、环保标准,保持车身干净、篷布完好、车厢严实密闭;
(五)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增加运输车辆等,须在相关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运输车辆应录入渣土车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保持车辆在线;
(七)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遗失或污损的,应立即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补领或更换;
(八)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准运证后,应于3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落实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与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红黑榜”。
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许可】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文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安装全密闭覆盖装置,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定位系统,且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四)设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准运证》颁发给运输企业,同时将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予以登记,并配发《建筑垃圾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