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5月18日至6月18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1589325872@qq.com
来函请寄: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22楼2229房间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730000。
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稿)起草说明.docx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稿).docx
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解释】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原则与目的】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专项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完善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宣传教育】
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