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的措施,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果皮菜叶就近资源化处理。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术等方式进行就近处理。
第三十八条【个人促进措施】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条【行业协会促进措施】
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标准。
第四十条【相关单位的回收垃圾再利用促进措施】
农贸、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尾菜等,应当采用生物技术等方式就近或者集中处理。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的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相关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该设施建筑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第五十条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