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袋装投放、密闭存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投放不符要求的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二十五条【禁止混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绿化废弃物、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内。
餐厨垃圾投放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主体】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管理,鼓励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收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八条【收集规定】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收集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运输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第三十条【运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