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社会参与与奖励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积分、奖励等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循环利用和相关科研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设施规划】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大数据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情况征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要求】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信息系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应当清晰易懂。
第十二条【收运与回收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信息平台。
促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与中转站。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的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成的住宅、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配套设施】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地铁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五条【收集容器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收集容器单独储存。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桥梁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餐厨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运输设施改造】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