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在起草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对于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确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经研究,考虑到我市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较多,并且规范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十分重要,单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操作起来多有不便。基于此,《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款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不同区域性质作了具体规定。第四款规定了因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区域,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由此,通过一系列具体分类,科学、有序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加以确定,明确规范与灵活调整相结合,更有利于实践中确定管理责任人,也有利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奖惩措施。
(四)关于推行市场化运行
《办法(草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企业运作、全民互动”的原则,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手段,以招投标等方式,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并加大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大件家具集散中心,对居民小区大件家具进行综合利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厨余垃圾处理企业,将厨余垃圾制作成液态肥料。
(五)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草案)》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运输和处理应分别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信息系统。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中的低附加值垃圾、废弃电器、废旧自行车、电瓶车,单位、个人及管理责任人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机微信公众号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公布的预约电话上门回收,回收数据接入生活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平台。大件家具在各街道或居民小区设立暂存点,达到一定数量后,预约回收企业送至集散中心。餐厨垃圾收集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按照运输处理企业的要求进行收集。有害垃圾放置有害垃圾收集箱,达到一定的收集量后,运至就近直运站存放点。最终确保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