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活动。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食药监管、市场和质量监管、卫生计生、教育、文化、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广场、车站、商场、银行、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机制。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理。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