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执法保障】侮辱、殴打、报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或者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执行标准】对本条例规定的具有裁量权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