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人行天桥、公交亭、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背街小巷及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通信、邮政、供水、供气、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八)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家属区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对责任不清、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责任人权利义务】责任区责任人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规范有序,无乱摆摊、搭建、堆放、挂晒、张贴、涂写、刻画、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下水道和化粪池堵塞外溢,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容貌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根据本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乡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