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信用约束、社会共治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指导和监督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协同】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对阻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务、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用约束】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归集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不良信息。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管理职责,结合环境卫生管理实际,制定环境卫生管理信用信息应用的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环境卫生管理信用信息应用标准和规范,基于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七条【保障和支持公众参与】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公布城市环境卫生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和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制定保护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公众积极参加环境卫生保护工作。
第八条【投诉举报受理】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推行数字化服务,公布电话、网站、信箱、电子邮箱和数字化服务平台等投诉、举报途径。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
投诉、举报人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电子眼、录音器材等技术设备采集的音像资料,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可以作为立案线索。
第九条【考评和奖励】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