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件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三十五条【餐饮垃圾投放】
从事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前期信息收集、签订收运协议等工作,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场所或设施。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监管制度。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餐饮垃圾监管制度对餐饮垃圾投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指导】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委派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学校采取设置相关课程、组织实践互动、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减轻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防止对环境卫生造成二次污染: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
(二)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按照属地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密闭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作业后应当及时对垃圾收集设施进行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处置场所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车身、车轮进行冲洗和清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清洗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