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五)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技术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各类市场、商业广场、展览展销场所由开办者负责;
(七)商店、超市、宾馆、饭店、个体商铺、摊档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未移交的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一)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二)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交政府养护、维修的,由接管单位负责;
(十三)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未交政府养护、维修的,由产权人负责;
(十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属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十六)湖泊、水库、水塘、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十七)江河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水务管理部门负责;
(十八)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无法确定经营人、管理人的区域,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区域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属地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跨镇(街、园区)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责任人责任一般规定】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二)保持水域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采取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及时清理水生植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配合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作业;
(五)发现责任区内有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并可以向属地镇(街、园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六)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责任区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作业单位代为履行。
第二十四条【临街经营场所责任人责任】
临街经营场所的责任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直接向道路、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尘土或者废弃物。
废品收购或者废弃物接纳场所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弃物向外散落。
车辆清洗或者修理场所的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五条【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责任】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建立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