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清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不能清除或者不在现场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不能清理或者不在现场的,代为清理,代为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关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以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将大件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收集、投放餐厨垃圾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清除,并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违法行为人不能清除或者不在现场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堆放绿化垃圾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代为清理,代为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排放、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和处置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不依法履职法律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对依法应当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