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应当建立环境卫生作业监管、检测和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环境卫生作业合同的约定,制定具体作业项目的考核标准。
采购人可以自行实施作业项目质量考核,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专业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实施考核。
采购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作业项目质量考核结果。
第四十七条【作业服务信用监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信用档案。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和违约行为,并依法公开。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环境卫生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对投诉、曝光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违反作业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后,应当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信用等合理要素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进行等级划分,制定监管分类分级目录,实行差别化监管。
对于多次考核不合格或者有重大违约行为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和考核频次。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应急管理】
发生突发事件影响环境卫生作业正常进行的,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中标单位因突发事件丧失履约能力导致政府采购环境卫生作业合同终止,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维持城市环境卫生的紧急需要的,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市场退出】
政府采购作业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或者中标单位已不具备履约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
第五十一条【作业人员待遇改善】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市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环境卫生作业用工成本最低标准和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环境卫生作业指导价;
(二)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用工成本最低标准的执行过程和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能竞赛、文娱活动、慰问、表彰等多种形式关爱环境卫生作业人员。
长期在本市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入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可以降低其学历要求并给予适当加分,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十二条【环卫行业用工规范】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