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回收体系的建设
为了改变中国长期以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以个体小贩为主”的局面,政府先是通过行政规章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部队无偿移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这只是解决了小部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而大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由家庭和普通企业产生的。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运用经济刺激手段引导消费者和企业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疑是个强有力的举措,但财政补贴毕竟有财力和时间限制,以旧换新试点只能是作为刺激内需、带动规范回收的暂时性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问题。一旦停止财政补贴,如何引导消费者正确地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何规范回收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移交行为?市场化、盈利化、产业化、规范化应当作为回收体系建设的长期目标。因此,政府应着重于引导回收企业建立可持续性的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推行的建立专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的模式,以及“社区回收站——分拣中心——集散市场”模式,尤其是对流动小贩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值得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从长远来看,其环境效应优于政府财政补贴的以旧换新方式。此外,生产者拥有既有的销售渠道,通过这些销售渠道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也应当成为另一个主要途径。《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第11条第1款),该规定有利于将来逐步推进生产者的物理责任,能否落实,关键是激励措施和回收后产品流向监管措施的配套。
3.地方政府的责任
相对于国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条例》对于地方政府的职责,仅笼统地规定了制定规划(第21条)、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第24条)以及监督检查(第25条)的职责。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分布、民众环保意识等相差甚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也将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在以下方面加强地方政府的作用是必要的:(1)由地方政府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具体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由省级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以适应本地区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实际需要;(2)由地方政府统计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这是当前急需完成的基础性工作;(3)由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对该行业的支持政策;(4)由地方政府根据二手货检测和流通标准,监督二手家电市场的运作,防止以二手流通为名擅自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5)由地方政府监管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严格执法。对各级地方政府首脑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与政绩考核指标挂钩,才能有效地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效能。而只有对非法的手工作坊严厉打击,才能使各种途径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正规的处理工厂,也才能比较彻底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6)由地方政府协助社区,加强民众的环境教育;指导企业在社区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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