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较密切关联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等,1996),《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环保局等,199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等,2001),《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关于加强废气电子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涉及到废物的进口、转运及处置环节,缺乏清洁生产、回收、再生及循环利用的相关规定8)。
Ⅲ.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
贵屿问题自从媒体曝光后,其负面影响在世界范围迅速扩大,其后在浙江台州地区温岭市、广东清远市龙塘镇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9)。外界的关注和压力,直接促使了中央政府关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情况,从2003年12月开始,开展了系列试点活动,并陆续颁布了相关立法。
1.第一阶段:循环经济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试点(2003.12-2009.1)
第一阶段试点的主要目的是设立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工厂,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制定法律规范,设定拆解业的准入资格。
(1)试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问题,2003年12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确定了浙江省、青岛市、广东贵屿镇作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领域的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其后将浙江省、青岛市试点项目以及北京市、天津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示范工程纳入了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债投资计划。
这几个试点地方分别建立了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工厂,但在运作早期,纷纷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困境。如青岛的试点企业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其设计能力是年处理60万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自开业后两年多的时间只处理了20万台,一直处于”吃不饱”的局面10)。原因在于:环保投入大,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设备的投入和日常运转费用的支付;个体手工作坊因为没有环保投入、处理费用低廉,有能力用比较高的价格从小贩、拾荒人手中收购电子废物,因此电子废物大多流向了个体手工作坊。比如一台使用了约15年的双缸洗衣机,个体手工作坊的收购价是60元,而青岛正规工厂的收购价是40元11)。
为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货源问题,青岛市、浙江省和山东省政府先后于2006年4月、2005年1月及2008年5月,以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文件的方式12),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将废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试点企业处理;家电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接受家电生产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委托,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交售给试点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和销售。但对于消费者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只是鼓励交给试点企业回收处理,并没有设置强制性移交义务。
除了政府的支持外,试点企业还尝试开拓了居民社区回收、与大型家电销售商合作、开设网上交投平台、设立免费交投热线等途径。所有这些努力,都在一定程度上抗衡了“游击队”,使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正规的处置企业,缓解了企业原材料来源的困境。然而,对于从家庭和企业产生的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则没有针对性的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在试点过程中颁布了《再利用家电安全性能技术要求》(DB33/566-2005)技术标准,确定了二手家电必要的检查检测项目及合格指标,范围包括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调器5个类目,为再利用与废弃的区分提供了技术依据。
(2)试点过程中的相应立法
(a)《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10月30日制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虽然根据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但是,如前所述,按照当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否列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未明确13)。此外,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首次将扩大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原则引入固体废物防治领域,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但却为今后废弃物管理立法适用EPR原则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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