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被称为中国版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规定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14)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实行重点管理目录制度,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信息披露义务,在该办法开始实施时,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第13条);第二步是产品材料达标责任,当某类产品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时,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强制认证(CC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第19条)。
虽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其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要求,是EPR的有益组成部分。
(c)《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倡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即循环经济)。该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体现在生产者的绿色设计责任和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上:首先,绿色设计责任方面,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19条第2款)。其次,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方面,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第39条)。这两条规定均配备了罚则(第51条、第56条)。
(d)《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7日制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是第一部专门针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部门规章,其最具意义的规定是资质管理制度。在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电子废物处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创设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管理相结合的名录公示制度,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建设项目,必须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包括下列内容: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②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③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④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⑤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⑥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⑦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第6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①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近3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包括: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②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③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④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由环保部门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第7条)。未列入临时名录和名录而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下(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或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行政罚款(第20条)。名录管理制度的优点是:第一,便于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快速区分合法与违法经营者;第二,便于公众监督,易于识别和举报违法经营者。此外,《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强化了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制度,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日常监测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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