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财政补贴的家电以旧换新试点
为了改变目前以小贩为主的多渠道回收方式,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2009年6月28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运用经济激励措施引导民众和企业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20亿元(中央占80%,地方占20%),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长沙等9省市,开展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试点,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对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并按种类规定了补贴上限19);②对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20)(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回收企业回收的旧家电必须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了拆解处理企业的条件:①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②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③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④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⑤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⑥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27条)。需要指出的是,《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拆解处理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以旧换新造就的废旧家电回收效应惊人。商务部的统计数据表明,自8月10日家电以旧换新启动以来,首个活动月,9个试点省市单月共回收废旧家电17.03万台;第二个活动月,共回收废旧家电80.33万台,环比上个活动月增长372%;截至10月15日,9个试点省市累计回收废旧家电122.42万台;截至2010年1月14日,9个试点省市共回收五大类旧家电500.9万台。截至1月24日,9个试点省市共回收五大类旧家电572.1万台21)。
另一方面,以旧换新吸引了消费者把目标瞄向大型家电卖场,直接降低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市场的收购量。商务部发布的市场监测表明,以试点省之一山东省省会城市济南市为例,7月份济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月收购量不足5万元,同比下降近60%22)。
以旧换新解决了指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企业“无米之炊”的难题,但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拆解能力不足。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23),在试点初期,旧家电积压堆放在回收企业仓库的现象在各个试点地区普遍存在,其主要原因是拆解企业基于成本考虑积极性不高。《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提供的补贴仅包括两类:对消费者的家电补贴、对回收企业的运费补贴,而对于拆解企业并没有任何补贴。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拆解企业必须从回收企业购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原材料、设备、处理费用等成本超过了拆解企业的承受能力;此外,根据以旧换新的操作流程,拆解处理企业还需要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随后逐月向财政申领运费补贴。在试点中期,针对一些试点省市拆解能力不足的问题,商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试点省市的环保主管部门要督促现有拆解处理企业充分挖掘潜力,加快拆解处理进度。必要时,在防止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可增补目前尚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企业为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增补企业应当限期达到列入“名录”的相关标准24)。但是,有业内人士担心,拆解企业门槛很低,一些本来不在名录里的企业被列为定点拆解处理,如果监管不力,将出现“二次污染”以及废旧家电的“二次利用”25)。
第二,专业回收企业积极性不高。在以旧换新试点中,家电销售企业积极性最高,因为带动了新家电的销售。而专业回收企业的积极性就较低,主要原因是财政部2009年8月21日颁布的《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确定的运费补贴标准低于实际成本。按照《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试点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事实上,为了提高竞争力,回收企业往往上门回收,但从消费者家里到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这段距离的运费,并未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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