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电子废物处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即必须通过环保设施的验收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禁止自然人15)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有利于改善电子废物拆解活动的无序状态,减少二次污染。但其设定的主体资质门槛较低,即允许个体工商户16)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不利于解决电子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电子废物处置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一般而言,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和技术有限,无法满足电子废物无害化处置的长期资金和技术需求。
第一阶段试点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回收渠道的问题,大量从家庭和企业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回收。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效力较低,专项立法仅仅限于环保总局的部门规章,而且主要内容局限于拆解处理业的准入资格设定和日常监管,尚未涉及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地方以及中央政府等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2.第二阶段:配合《条例》实施进行的试点(2009.2-)
第二阶段以《条例》的颁布为开端,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开展了政府财政补贴的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通过规范的回收渠道,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正规的拆解处理工厂。
(1)《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于2009年2月25日颁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被媒体称为“中国版WEEE”,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次较全面地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a)《条例》的调整范围
《条例》的适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3条)。目前,政府尚未制定《目录》,但根据业界意见以及家电以旧换新试点类目来看,未来的发展基本上倾向于界定为“四机一脑”,即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b)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制度
《条例》吸收了国际通用的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EPR)。按照OECD的建议,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应当延伸至产品消费后处理与处置的末端责任,以及产品生产前材料选择与产品设计的源头责任,包括物理责任以及/或者经济责任17)。《条例》所规定的EPR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绿色设计责任,生产者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第10条),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条例》并无具体的措施;第二、经济责任,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该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第7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目前尚在制定之中。
(c)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尽管以小贩为主的多渠道回收方式是造成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过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最终造成拆解业无序状态的最主要原因,但鉴于这种方式已经广为民众接受,短期内通过立法强制改变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第5条);但对于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则设定了资格许可制度,实行集中处理。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6条),具体条件包括: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第23条)。取得资格后,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第22条)。这就意味着提高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门槛:处理者的主体资格实现了由个体工商户到公司的进化。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条例》设置了例外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1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体健康、技术和工艺要求等规定(第34条)。
《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构建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的基本框架,结束了该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但由于《条例》以原则性条款居多,贯彻落实《条例》尚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尤其是制定系统的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目前已经颁布的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内容及技术要求。尚需要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办法、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许可的实施细则等。此外,《条例》对于目前以小贩为主的多渠道回收方式,没有提出任何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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