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回收的家电一律交售拆解企业处理。回收的家电当中,从性能评估,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作为二手货再使用的,一律拆解将朝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轨道发展,有悖于循环型社会的初衷。一年的试点期限结束后,是否应该建立严格的区分标准,即作为二手货再使用和进入拆解的检测标准?尽管中国旧货协会《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行业标准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二手家电应经过检测才能进入旧货市场,应贴明“旧货”标志,并注明使用年限,但这仅是推荐性标准,对经营者没有强制约束力。旧货市场出售的二手家电几乎看不到“旧货”标志,回收的家电也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测。目前商务部和旧货行业协会正在争取使该标准成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第二阶段的试点通过经济刺激手段,引导民众和企业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目前的进展来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试点结束以后,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支撑,如何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回收?
3.回收体系的改革: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
在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主要通过流动小贩在回收生活废品的同时一并回收,其回收体系隶属于再生资源的回收系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混杂状况是整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写照,目前,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5000多家,回收网点16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26),但仍存在经营秩序混乱,资源利用率低和二次污染严重,缺乏再生利用的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法规等问题。因此,改革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将直接得益。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起,商务部在全国26个城市启动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试点的目标之一是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通过“社区回收站——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的模式,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其主要措施之一是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对目前流动小贩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点(“七统一和一规范”)27)。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得到了中央以及地方财政的支持,如从2007年起,财政部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北京和上海市分别拨付专项资金2000万元和4500万元支持试点建设工作;浙江省每年给予龙头企业10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成都市财政给予每个绿色回收站点每月500元的直接补贴;沈阳市给予回收网络体系承建单位政策性补贴30万元,回收站点如果验收合格,可以获得补贴500元28)。
试点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长期存在的经营秩序混乱问题,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颁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行工商登记和商务备案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但其规范的经营者仅包括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3条),为数众多的流动小贩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仍然没有解决小贩的监管问题。试点城市浙江永康市的经验是回收网络建立以后,并未发展专门的回收人员队伍,而是将该市95%以上原有回收人员纳入管理体系,在固定回收站的基础上,对流动小贩进行引导和规范,由回收站建立花名册和“七统一和一规范”制度,流动回收的废旧物资均运送回收站点统一转运,既降低了回收成本,又有效解决了流动小贩的管理问题29)。此外,非试点城市——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20日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确立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即实行政府部门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在本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应当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登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如实登记流动收购人员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为登记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标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流动收购车辆和车辆编号(第15条)。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流动小贩的监管问题应当列入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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