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有效地解决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呢?本文旨在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过程和效果的观察,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文章第一部分阐明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处于无序状态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进程及其间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观察,第四部分对未来面临的课题进行了探讨。
Ⅱ.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无序化的原因分析
1.缺乏正规的回收网络
由于一直没有强制回收的法律要求,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在民间多年的社会生活中已经自发形成了多渠道的回收体系6)(表-2.2)。
(1)流动小贩上门收购
中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物资紧缺,政府号召民众积攒交售废旧物资,促进经济发展,生活废物诸如塑料、玻璃瓶、废纸、废旧金属甚至鸭毛、鹅毛,都可以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回收业者。回收业由工业部门的“物资局”和商业部门的“供销社”垄断,前者主要回收产业废物,后者主要回收生活废物。供销社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废品回收站,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的收购网络。然而,199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供销社由于经营不善大量倒闭,另一方面,大量的个体从业者加入了废旧物资收购行列,这些小贩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城市,他们利用三轮车或者自行车等简单的交通工具,走街串巷,上门收购废旧物资,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被称为“游击队”。由于这种方式给消费者提供了周到的上门服务,减去了消费者自行运输的麻烦和费用,并且价格略高于其他途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各地通常占最大比例。
小贩们收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一般流向为:第一,旧货市场;第二,城乡结合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集散地,进而转卖给个体手工拆解作坊;第三,自行拆解,仅回收其中的部分金属和塑料,其余的丢弃,造成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由于流动小贩未进行任何登记注册,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流动小贩的大量存在以及作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主要渠道,是造成目前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无序状态的主要原因。
(2)家电销售商以旧换新回收
在各大中城市,家电销售商经常通过以旧换新活动进行家电产品促销,旧家电价格由销售商决定,在新家电价款中扣除,送货上门的同时运走旧家电。家电销售商和厂家联合推出的以旧换新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厂家一般不参与直接的回收处理,而是承包给个体回收业者,主要是二手家电市场的经营者,即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清洁、维修或者重新组装后作为旧货出售,或者转售给个体拆解业者;只有个别的大型厂家自己建设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再生利用工厂或者与再生利用工厂签订了合作协议,这种情况下以旧换新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才交由正规的再生利用工厂处理。
(3)丢弃
在中国,由于还没有实行强制性的垃圾分类回收,部分家庭将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当作普通生活垃圾丢弃。而中国有个特殊的人群——“拾荒者”,多为进城的无业农民,穿梭于各居民区,以在垃圾堆放站捡拾废旧物资转卖维持生计,家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自然被拾荒者捡拾转卖给二手市场或者个体拆解业者。
(4)其他途径:捐赠,社区回收站、搬家公司、旧货市场回收,堆放等
一些机关或者团体将淘汰不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尤其是电脑,通过捐赠的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贫困地区、特定群体转移,重新使用;此外,搬家公司回收、社区设置的回收站回收、旧货市场上门收购(收购后一般集中到大型旧货市场或集散地)、个人堆放等,也占了一定比例。
表-2.2北京市、天津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渠道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是以流动小贩为主的多渠道回收模式,与此相对应的是多元化的流向:二手市场、正规的处置企业、个体手工作坊。混杂的流向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第一,大量未经严格检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入社会继续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资源化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不仅污染环境而且更直接威胁人身安全。
2.立法对拆解处理业长期不设资质限制
中国政府没有足够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危害,在2008年2月1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施行前,法律对拆解处理业没有直接的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尽管1995年10月30日制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的名录由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危险废物来管理呢?按照法律实施当时适用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版,现已失效)的说明,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即所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都需要进行鉴别。如果任何一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经鉴别,就不能列入危险废物,增加了执法成本和复杂程度。直到2008年,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才采取了以名录为主、鉴别标准和方法为辅的认定方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根据该两项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