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餐厨垃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处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餐厨垃圾处置产生的废渣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许可制度)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取得《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量装载建筑垃圾,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滞留装载机械。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义务)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领取运输卡,并按照运输卡标注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不得沿街撒落或者随意倾卸。
建筑垃圾消纳单位应当配备防污染的设施,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每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运输车辆。
第四十五条(装修垃圾)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按照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苫盖严密,并雇佣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
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苫盖严密,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拉运至指定地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害垃圾管理)医疗机构、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拉运,并由经许可的医疗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粪便清掏)居住区公共厕所等粪便处理设施应当及时清掏。
公共厕所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掏;其他粪便处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清掏,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清掏的粪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并由具有资质的粪便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排泄物。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应当缴纳额度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随地填埋、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
(五)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做等经营加工活动;
(六)随地屠宰禽畜;
(七)高空抛撒垃圾;
(八)从车辆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九)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暂扣烧烤设备。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屠宰工具及屠宰的畜禽。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已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损伤、财物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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