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绿地容貌)园林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伐除、清理枯死、倒伏树木,剪修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花坛、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城市绿化设施出现破损、陈旧、蒙尘,未及时维修、油饰、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延长米五十元罚款,不足一延长米的,按照一延长米计算。
第二十四条 (水域容貌)城市水域管理责任单位或者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加强水域容貌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二)滩涂保持整洁,无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三)堤岸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垃圾污物;
(四)码头、水上浮动设施等港口设施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设施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
违反本条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洗、粉刷和修饰的,由市容环卫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居住区容貌)居民居住区和庭院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二)道路路面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四)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五)绿化植物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及其他毁坏、侵占绿地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容环卫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居民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服务机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容貌)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 (设置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出租汽车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其他车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审批。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对牌匾、指示牌等招牌广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广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设置和维护)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禁止在临街门、窗玻璃内张贴或者设置向外昭示的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和业态照明为辅,按照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条(信息发布)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街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劳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服务区内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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