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信誉;
(四)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施、设备;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专业人员;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具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程序)授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特许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
特许经营期届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将其经营的项目交回市、县(市)人民政府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对其经营的项目进行评估。
特许经营期届满,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禁止行为)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二)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项目中保证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擅自转让股权;
(五)改变其投资建设、运营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擅自改变有关经营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六)降低、减少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擅自制定、调整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收费;
(七)利用特许经营的强势地位,强制、限制、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服务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第三十五条 (清扫作业)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适合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的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市容环卫部门进行清扫保洁作业交接。
第三十六条 (运输管理)机动车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应当覆盖、密闭,不得遗撒、泄漏。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按照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闭化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及时拉运,做到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个体经营者每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餐厨垃圾管理)生活垃圾中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专用容器贮存,统一收集,密闭运输,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义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到市容环卫部门进行申报;
(二)使用统一配置的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倒;
(三)按照规定交由取得许可的专业单位收集运输。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申报;拒不办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餐厨垃圾拉运)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专业单位应当取得运输许可,按照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证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车辆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将餐厨垃圾拉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由市、区、县(市)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收集容器,暂扣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将餐厨垃圾运输到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车辆密闭不严,造成滴漏、撒落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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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