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防止地层下陷及掩埋场设施沉陷之构筑。
4.底层及周围应以透水系数低于10-7公分/秒,并与废弃物或其渗出水具兼容性,厚度六十公分以上之黏土质、皂土或其它具相同阻水功能之地工材料组合做为基础,或以透水系数低于10-10公分/秒,并与废弃物或其渗出水具有兼容性,厚度0.15公分(一般事业废弃物掩埋场:2.0公分)以上之人造不透水材料做为基础。
5.具备渗出水之收集及处理设施(如图6)。
6.依掩埋场周围之地下水流向,于上下游各设置一口以上监测井。
7.设置灭火器或其它消防设备。
8.具备沼气收集(如图7)、处理或再利用设施。(行政院环境保护署,2006、2007)
图5周围设围墙防止飞散设备
图6设置渗出水之收集及处理设施
图7掩埋场铺设不透水材料及沼气收集管
兴建施工时期必须随时注意,确保工程质量并随时注意天候状况,避免于地震、豪雨施工,调整补强工程。尤其应落实各项规划设计事项,包括:施工方式、流程、材料选用、操作条件、作业之人车管制、工业安全及卫生等,皆需重视执行。避免因疏忽或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毁损或人员伤亡,例如:不透水布铺设不全未整体施工(如图8)、边坡不稳定易坍塌、不透水布经常年日晒裂化,接缝处破损等情况,易造成渗出水外漏情况,影响工程质量。
图8掩埋场不透水布铺设不全影响工程质量
三、操作营运期
操作营运为掩埋场主要营运使用时期,依现行环境保护法令―废弃物清理法规有诸多详细规范及行政规章。例如: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有害性事业废弃物,掩埋场址规范不一,有害性事业废弃物不可和一般事业废弃物堆置掩埋处理,需另以更严格标准设置专址处置。因此,掩埋场对于进场废弃物,需考虑各废弃物之兼容性、安定性及安全性,防止因相互接触引起化学变化,甚而造成意外灾害,影响掩埋场整体安全。
此外,对于进场废弃物应加强管制,进出场车辆,必须查核运载废弃物之种类、数量及来源,并应规定填报管制单及上网申报,落实废弃物掩埋场营运操作管理。所以掩埋场操作营运期对环境影响为:
(一)场址营运:
1.掩埋场应有抗压及抗震之设施。
2.掩埋场应铺设进场道路,其宽度至少五公尺以上。
3.应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之设施。
4.掩埋场之周围及底部设施,应以具有单轴抗压强度之材料构筑。
5.依废弃物之种类、特性及掩埋场土壤性质,采防蚀、防漏措施。
6.掩埋场底层,应以透水系数低,并与废弃物或其渗出液具兼容性,并与废弃物或其渗出液具兼容性,之人造不透水材料做为衬里。
7.应有收集及处理渗出液之设施。
8.封闭掩埋场设置下列连续三层设施者:
(1)掩埋场底层及周围设施覆以透水系数低于10-7公分/秒、厚度九十公分之黏土,再覆以单位厚度○○‧七六公分以上双层人造不透水材料。
(2)中层须覆以透水系数大于10-2公分/秒、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细砂、碎石或其它同等材料并设置渗出液侦测及收集设施,再覆以透水系数低于10-7公分/秒、厚度三十公分黏土层。
(3)上层须覆以透水系数大于10-2公分/秒、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细砂、砂石或其它同等材料,并设置渗出液收集设施,再覆以厚度三十公分砂质或泥质黏土。
9.每日工作结束时,应覆盖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砂土或同等效果之封层剂,覆盖后并予以压实(如图9、10)。压实后,平坦面坡度为百分之一以上,斜面坡度为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并应随时修补因龟裂或掩埋物沈陷造成之洼地(行政院环境保护署,2006)。
10.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之封闭掩埋法操作运转,规定将更为严格。
图9废弃物掩埋场实施覆土图10掩埋场准备砂土覆盖
(二)垃圾渗出水污染处理
由于掩埋场区中,有机物分解后产物及降雨时,未经土壤吸收和场内废污水收集系统处理,径流出场区为垃圾渗出水。其为高浓度有机或无机废水,因其流经废弃物和土壤,混杂有机物及中间产物等,内含大量微生物且具高浓度之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固体物(S.S.)及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不利动植物生长和繁殖,亟需加以收集处理,避免散流至下游水体,污染环境质量及生态族群改变。可设废水处理设备,以物理、生物及化学甚或高级处理各单元,经串联或并联方式操作,并维持妥善运转,使其达去除污染效果,俟达放流水标准后,排放至下游承受水体。目前部分乡镇市公所之废弃物掩埋场,多尚停留于采用物理性筛除、沉降及生物曝气等简易方式处理后,再反抽回掩埋场分解。(如图11)惟污染防治运转情况和各操作承受负荷程度,与去除效果似尚有相当改善空间(如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