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际组织,一些国家的政府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和资金机制,并实施了CDM项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荷兰政府,其负责CDM事务的机构是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环境部设立了CERUPT计划,通过招标方式购买CDM 项目产生的CER。环境部还与玻利维亚、巴拿马等八国政府签订了双边CDM 合作备忘录。2002年1月,荷兰政府又与世行的国际融资集团签订了为期三年金额4000万美元的合同,通过IFC开发的CDM 项目购买1000万t-CO2减排量。荷兰还与IBRD、地区发展银行(CAF)和荷兰私营银行Rabobank签订了购买CER的合同。荷兰计划在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总共投资4.5亿欧元购买JI和CDM 的减排量。
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了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英国政府在贸工部设立了气候变化项目办公室,为英国商界在海外实施减排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它规定以下几类项目可以在海外实施:提高能效(能源或交通部门);碳强度低的能源供应(能源或交通部门);减少工艺过程排放;改进农业操作和畜牧管理;可生物降解的废弃物管理;林业和土地利用的碳汇项目;二氧化碳地下储存。
目前在世界各国操作的CDM 项目主要由PCF和荷兰政府投资。截止2002年8月底,PCF共批准了15个CDM 项目,有关情况见表1。
表1 PCF实施的CDM项目详细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PCF2002年报》整理)
2.1 清洁发展机制(CDM)在荷兰的实施情况
荷兰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根据 《京都议定书》的要求,荷兰将在2008-2012年间减少相当于1990年排放水平的6%的温室气体排放。这相当于减少2亿t二氧化碳。荷兰政府计划其中一半在荷兰国内完成,另外一半在国外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实施等措施来完成。其中国外减排量的2/3预计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清洁发展机制完成。荷兰住宅、空间规划及环境部部长皮埃特·凡·基尔2003年3月13日正式宣布核准18个发展中国家的CO2减排的气候项目。荷兰政府已批准的18个项目分别如下表2所示。
表2 荷兰政府批准的18个CDM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