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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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71-5778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相关检查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科普知识列入村规民约或者管理规约,督促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条【部门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订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设施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以及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集、暂存的有害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后的运输、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村庄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整治,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完善村庄保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以及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其他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协会、物业服务单位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其所负责提供服务小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暂时存贮设施的设置、维护及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群团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责任】 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七条【政府鼓励】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条件、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加快推动生活垃圾产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