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限制生产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商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和包装物上标注强制回收的标志,并组织开展回收。
第二十二条【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大型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等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第二十三条【净菜上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网络农产品销售平台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第二十四条【快递包装物减量】 电子商务、快递、餐饮外送服务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水平,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十五条【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馆、酒店、洗浴等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六条【闲置物品再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二十七条【绿色办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实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上款规定。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分类类别】 县级以上城镇生活垃圾应至少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家庭厨余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厨垃圾,包括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物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灯管,废药品、胶片、相纸、含汞的温度计和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有条件的其他地区可以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不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至少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类别,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
第二十九条【收集容器设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规定,统一规范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规格、图文标识、颜色。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应当结合实际更新改造、更换。
第三十条【管理责任人制度与分类投放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区域,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属于城市居住区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属于农村居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市政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管理责任人应当科学确定投放时间、地点,并充分征求管理区域垃圾投放人意见。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设置误时投放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