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2月19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4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附:1、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
2、关于《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濮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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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57000
附件1:
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村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垃圾,是指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在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危险废物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垃圾治理遵循政府推动、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鼓励、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的科技创新,提倡采取符合农村实际和节能、环保、生态要求的治理方式,提高垃圾再利用的科技水平,促进农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林业、商务、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