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做好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的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村(居)民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好本村(社区)的保洁工作。
第六条【政策和财政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农村垃圾治理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垃圾治理需要。
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第七条【资金筹集】县(区)、乡(镇)应当建立各级政府补助、村集体资金及社会资金参与、村民合理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担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取垃圾处置费,或者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第八条【考核评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的监督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九条【举报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的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农村垃圾治理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等宣传,并对违反农村垃圾治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村商场、商店、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农村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