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市2019年立法审议项目。经过前期的考察调研、论证座谈和广泛征求意见,联合起草小组几易其稿,编制完成了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市当前的重要中心工作,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全面治理农村垃圾是改善农村环境的有力举措,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近年来我市在农村垃圾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各县(区)农村人居环境状况不平衡,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农村垃圾治理问题依旧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2018年,中央、省和我市先后制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治理。中央和省方案明确指出: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垃圾治理、乡村清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濮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我市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农村垃圾治理条例。据此,适时出台《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通过立法来解决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省委市委决策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我市农村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底经市委同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濮阳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确定为我市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立法调研组赴外地市进行考察学习,深入各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县、乡(镇)、村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列为我市2019年立法审议项目。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2018年6月中旬,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骨干,成立联合起草小组,于8月初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印发各县(区)人大和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2019年1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下发正式通知,征求市政府意见。1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各县(区)人大和市、县(区)两级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经过对意见建议的认真梳理、合理采纳,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2月11日,七届市委83次常委会会议同意《条例(草案)》按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切合我市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于2月1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市农村环境整治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条例(草案)》第二条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同时由于垃圾产生的渠道和类别不同,其处置方式以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尽相同。考虑到我国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危险废物和畜禽养殖污染物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例(草案)》将农村垃圾的概念和内涵界定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在生产、生活、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