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村庄主要街道应当实施硬化,并附设排水沟(管网);村庄内无残垣断壁,房前屋后无杂草、污泥、粪便等垃圾杂物。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推行村庄绿化,组织实施街道绿化、公共场所绿化,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营造整洁、美观、宜居的生活环境。
第五十五条 禁止向河道、水库、池塘、道路及其两侧沟渠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焚烧秸秆、落叶或者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丢弃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的,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或者晾晒物品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及时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镇景观照明设施损坏,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的,予以劝导、告诫,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城镇容貌的文字、图案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宣传品;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