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便民原则,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从事乞讨、卖艺、棋牌娱乐等影响市容的活动。
禁止在城市水域游泳。
第二十五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出现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提出建设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负责建设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全天免费开放。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临街单位内部厕所可以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下于工作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二十九条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和处置,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应当方便居民,日产日清,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