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条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要街道、桥梁、人行天桥、桥涵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街巷、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庭院以及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市区铁路沿线、停车场、加油(气)站、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仓储区等,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政府收储地由属地政府负责;
(六)城市水域、广场、公园、游园、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商场、饭店、宾馆、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商业摊点、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九)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无人售货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空中架设的管线和地下管廊,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对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刻画、涂写、吊挂和堆放物品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粪便、渣土等裸露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等;
(五)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责任,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区和责任人尚未确定或者责任未书面告知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